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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把绝对高端局,只有中国人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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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女子打胎,假老公签字,真老公闹医院,医生要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
Original
Dr 春哥
温柔医刀
2023-06-17
近日,丁香园论坛有一实习生发了个贴,让医学生们吵翻了天。
发生这样的事情,对B来说,肯定觉得无法接受,我老婆肚里的孩子,(姑且不论到底是谁的),凭什么让一个外人给签字打了?对医生来说,也觉得憋屈,你老婆说的A是她老公,难道签字的时候,我还要看户口本和结婚证?
有网友也留言分享了自己遇到的类似的情况:
那么,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配偶的“
朋友
”手术时到底可不可以签字,签字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医院有没有责任去分辨患者和签字人的关系,又如何鉴别他们关系的真伪?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关于医疗文书签字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也就是说,手术必须患者本人同意,并且家属或者关系人也必须同意并签字。如果患者本人同意,但家属坚决反对,医生也不能进行医疗处理。
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比如患者已经失去意识,或失去判断力,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可以代签;更加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患者生命垂危,无任何人陪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联系不上家属时,医生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在经报医院领导同意后,可以转入绿色通道,进行紧急救治。
那么,此处提及的医疗文书签字时的“家属或者关系人”又是指哪些人,尚未结婚领证的“朋友”算不算家属?
可惜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未对上述情况做出界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则明确规定,医疗文书知情同意签字时应当是患者的
近亲属
。
这儿又出现一个“近亲属”的概念,那么何为“近亲属”?
根据字面上的理解,近亲属应该是与自己血缘相近的人。但是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由于医疗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与患者有亲密关系但是尚未结为配偶的男女“朋友”,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近亲属”之列,因此,其签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临床工作中,还会碰到与“朋友”签字类似的另外一种情况,“
领导
”签字。
具有行政管辖关系的“领导”,能不能在下属手术时代为签字?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领导虽然在社会生活中拥有对下属的很多权力,在很多事情上都可以做主,但是在涉及生命健康的医疗文书签字中并不具备更多的权力,通常情况下其签字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女方宣称为老公实为男友的“假老公”不能签字,那么,医院有没有责任去核实患者与“家属”的关系,在签字时查验相关证件呢?
应该说,目前并没有看到相关法规对这方面的情况做出规定,而且,在临床工作中,这也不是操作常规,执行起来也有非常大的难度;毕竟,医院是医疗机构而不是执法机构,医生是医务人员而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权力也没有资源去开展这一方面的工作。
另外,患者就医,医生看病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如果患方有意欺瞒病情,谎报相关社会关系,实际上已经单方面构成了欺诈,由此引发的后果其本身也应负很大的责任。
实际上,像帖子中反映的患者虚报与朋友的关系让朋友帮忙签字的情况并不多;在临床工作中,更多见的是,患者家属众多,手术签字时,意见不统一,相互“谦让”推诿,谁都不愿担责,谁都不愿“做主”;而一旦发生纠纷,与患者八竿子打不着的所谓“亲戚朋友”又往往闹得最凶,跳得最高,过于激动的“打边鼓”。(
是谁搞大了外科医生的肚子?
)
我们曾经收治过一个病例,卵巢癌术后复发全身转移,腹腔广泛种植,肠梗阻,经较长时间的保守治疗后无明显缓解。患者本人强烈要求手术,并多次表态,死在手术台上也绝不追究医生的责任。但是患者的子女,因为种种考虑,意见并不统一。女儿出于孝心,说一切治疗听从患者本人意见,但是希望医生尽量保证治疗效果;儿子经济情况不是很好,担心花了钱治不了病,最后人财两空,态度一直摇摆不定。
在该患者是否积极手术的事情上,我一直下不了决心。
一方面,患者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患者本人也有坚决的手术意愿;另一方面,患者是晚期癌症,手术为姑息治疗,治标不治本,而且手术能否解决问题达到家属的预期,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家属的态度并不明确,更不一致。
我跟同事聊起这个病例,同事反问了我一个问题,如果病人不在了,发生医疗纠纷,是哪个在闹?
其实,这也是我最大的顾虑。虽然患者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坚决要求手术,但这毕竟是晚期肿瘤,病情非常复杂,如果手术无法达到预期,最后患者病逝,家属反咬一口,说当初他们就不主张手术,我们岂不非常被动?
而且,这种例子不是没有发生过,新闻上经常报道的都不胜枚举。(
那一次,我做好了与他们同归于尽的准备!
)
曾经有一位农民,因10多岁的女儿身患肾脏恶性肿瘤四处求医,由于肿瘤巨大,手术风险极高,被多家医院拒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来到上海一家著名医院,跪求医生,希望医生为他女儿做手术,救救他女儿,救救他全家。
有一位张姓泌尿外科医生拗不过家属的哀求,动了恻隐之心,为他女儿进行了手术。
“经过精心的手术,小女孩身上15公分的肿瘤被完整地切了下来,就在缝合的过程中,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经过专家的鉴定,医生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家属不依不挠在医院打横幅,在医生出门诊的时候跪在地上抱着医生大腿哭喊,你把我也杀了吧。就这样纠缠了将近一年,导致张医生无法集中精力工作,患上了抑郁症,于2014年3月24日选择了自杀,跳楼身亡。”
当医生,我们的本意是治病救人,我们不会也不愿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人心;但是,我们也绝不应对可能存在的医疗隐患视而不见!
在患者病情尚未达到非常紧急的时刻,医患沟通就还有机会还有时间。
只有医方与患方充分地沟通,患者与家属充分地交流,对病情演变,对治疗选择,对治疗风险,充分地认识,充分地理解,并愿意积极地配合医生,才能使治疗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也才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
当医生,很多时候,并不只是依法行医那么简单。
依法行医可以保护我们立于不败之地,但不能保证我们不陷入医疗纠纷。
我们必须意识到,医疗纠纷的发生是非常主观的事情,只要治疗(效果、态度、费用等等)不达患方预期就可能发生纠纷,跟病有没有治好没有必然的关系!病没治好会发生纠纷,病治好了同样也可能发生纠纷。
治病救人治病救人,当医生,医治的是病,面对的是人;治病需要的只是医术,救人光有医术则不够,还需要仁心,还需要策略与沟通。
(原创文章,春哥出品,欢迎转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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